2016年8月31日,宿遷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制定《宿遷市城市綠地保護條例》,經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,自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案例:
2019年8月21日13時30分,執法人員在巡查時發現當事人陳某在經開區希望城小區F2號樓106室南側挖掘移植城市樹木一棵。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,當事人未出具相關許可材料。執法人員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陳某停止違法行為,并限期改正,陳某擅自移植城市樹木造成輕微損傷,依據《宿遷市城市綠地保護條例》第五十二條規定,對陳某作出罰款玖佰元整。

陳某未經許可擅自移植城市樹木,造成城市樹木輕微損傷,產生了一定影響。陳某的行為違反了《宿遷市城市綠地保護條例》第三十一條:“ 除生產綠地以外,城市中的樹木不論其所有權歸屬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、砍伐?!?,依據《宿遷市城市綠地保護條例》第五十二條 :“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,擅自移植或者砍伐除生產綠地以外樹木的,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可以并處損失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?!?、《宿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》“擅自移植或者砍伐除生產綠地以外樹木的,造成輕微損傷的,處損失費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”。
出臺背景:
城市綠地是城市的重要組成部分,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。近年來,我市大力推進“生態宿遷”建設,城市綠地的品位和檔次顯著提高。但從整體情況來看,仍存在綠地系統規劃執行不嚴、城市綠地養護水平不高、個別單位和個人擅自侵占綠地等現象,群眾反映比較強烈。在《條例》未出臺前,我市城市綠地保護的法律依據為《城市綠化條例》和《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》,二者均為城市綠化管理的法規,對城市綠地保護的規定較為局限。為了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,契合宿遷市保護城市綠地的實際需要,我市出臺了本地城市綠地保護條例。
劃重點:
保護城市綠地是《條例》最大的目的,《條例》也明確多種破壞、圈占綠地的行為都將受到處罰。如:擅自采摘花果枝葉、攀折花木、剝取樹皮樹根;依樹搭建或者在樹木及綠地附屬設施上拴掛、釘釘;在草坪內停放車輛,非法設置營業攤點;在花壇、綠地內堆放物品;損毀護欄、標識牌、地面鋪裝等綠化配套設施;種植蔬菜等農作物或者飼養家禽家畜;排放污水,傾倒或者焚燒垃圾以及危害綠地生態平衡的放生行為;違規搭建建筑物、構筑物;向樹穴、樹池內傾倒熱水(湯)、酸(堿)液、機油等妨害樹木正常生長的有害物質或者硬化樹穴、樹池;向樹冠、樹干或者花草枝葉噴灑熱水(湯)、酸(堿)液等妨害花草樹木正常生長的有害物質;擅自轉讓買賣古樹名木;其他損壞綠地的行為。